【用途: 】
为科学、教育、商业及体育界、艺术界及电影电视界的杰出人才申请O-1签证
【法源依据:】
《移民国籍法案》(INA)101条款
《美国法典(8)》(8USC)1101条款
《美国联邦法典(8)》(8CFR)214条款
《美国联邦法典(22)》(22CFR)41.55条款
【申请注意事项:】
1、只论述外籍人士能力或无法证明外籍人士比同领域内其他人突出的顾问意见可能会使雇主提交的非移民雇员申请被移民局拒绝批准。在这种情况下,雇主不应该向移民局提交顾问意见,而应从适当的资格顾问组织要求得到不持异议信函;
2、O-1签证持有人可以具有“双重意愿”,因此O-1签证申请人不需要证明自己的非移民倾向。
3、港澳地区的O-1签证申请人不需要预约即可参加面谈。
1. | O-1签证申请人的美国境外雇主是否可以直接向移民局提交非移民雇员申请? |
不可以。外国雇主不能直接提交非移民雇员申请,必须委托美国的代理机构提交申请。被委托的代理机构有权代表外国雇主提交申请并全程办理非移民雇员申请。 | |
2. | 我要申请签证去美国参加演出。但是我在中国的专长是独舞表演。美国方面邀请我过去是希望我和别人合作,表演大型舞蹈。请问我这样可以申请O-1签证吗? |
根据美国移民局的规定,申请人提交O-1签证申请时,不需要证明外籍人士入境美国后从事的工作内容一定是自己的专长,而只需证明外籍人士来美后将继续在自己拥有杰出能力或成就的领域里工作。尽管你的专长是独舞,与大型舞蹈的要求有些出入,但你仍然从事舞蹈演出。因此,只要你符合O-1签证的其他要求,就可以申请O-1签证。 | |
3. | 我是一名歌唱演员,美国一个剧场邀请我去参加演出,因此,我要申请O-1签证。但提供咨询的资格顾问组织认为我不符合资格要求。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
你的雇主应该提交本领域一位专家的意见。特别是当资格顾问组织无法就其反对意见给出详细理由时,如果专家意见能够针对这份不利的顾问意见来阐述你在本领域的能力和成就、将要提供的演出的性质及该演出是否需要你的参加,可能会对移民局有很大的影响力。 | |
4. | 我要申请O-1签证前去美国参加演出。但是由于我参加的演出活动属于慈善性质,因此我的演出报酬不高。请问这是否会妨碍到我的申请? |
不会。在有些情况下,所提供的薪水可以证明某人或某组织所受承认的水平,因此高薪可以作为一种证明其O-1资格的标准。但O-1签证申请人不必一定有高报酬。由于你将要参加的是慈善性质的演出,对于报酬不高你有合理的解释,因此,这并不能说明你不符合O-1签证的资格要求,不会妨碍到你的申请。 | |
5. | 我是美国一个艺术机构的行政管理人员。我所在的机构想要邀请中国的一位艺术家来美国进行表演。我们想要提交加速申请。但是我们属于非营利机构。我们必须缴纳加速申请费用吗?是否可以得到豁免? |
非营利的雇主可以不缴纳加速申请费用,继续使用非正式的加速申请要求程序。因此,你所在的机构可以被豁免这笔费用。但是,得到这种豁免相当困难,你们需要证明自己符合豁免的资格。 | |
6. | 我正在申请将身分改变为O-1身分。但是我现在需要离开美国去处理一些事情。请问这样会不会影响到我的申请? |
这样会影响到你的申请。你如果离开美国,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了申请。你只能从美国境外的领事馆重新申请签证。 | |
7. | 我需要申请O-1签证去美国。既然O-1签证是工作签证,我是否需要获得劳工证? |
不需要。O-1签证申请不要求申请人事先获得劳工证。 | |
8. | 美国有个新成立的演出机构想邀请我去美国参加演出。这个机构某资格顾问组织要求获得顾问意见。这个组织的顾问意见认为我符合O-1杰出人才的资格要求。但是移民局却拒绝批准这个演出机构提交的非移民雇员申请。这是为什么?难道是因为这个资格顾问组织不够重要吗? |
根据美国法案的相关规定,由O-1签证申请人的雇主提交的非移民雇员申请的裁决权都归于移民局,移民局为了作出适当的裁决,应当根据规定给予顾问意见一定的重视。但有表示赞成的顾问意见不一定就能不被移民局拒绝。例如:某组织可能会对新的表演者、艺术家或演艺团体作出表示赞成的顾问意见,但是移民局可能会拒绝以该人或该团体雇主提交的非移民雇员申请,因为移民局认为没有较大声望,不符合O-1签证要求。因此,移民局拒绝该演出机构的申请很可能是由于该机构刚成立,没有足够的声望。 |
第一部分 O-1签证概述
一、O-1签证简介
O-1签证是1990年移民法新列出的一种签证,其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是对H-1B专业人员工作签证在等级上划分的产物。 此签证是签发给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中具有杰出才能的人赴美工作的一种非移民类工作签证,它没有配额限制,美国雇主不需要向劳工部门报备或背书。O-1签证在范围及要求方面限制非常严格,不仅O-1签证申请人本身必须具有杰出成就或才能,其美国雇主也必须能够提供与O-1签证申请人才能相符的工作。比如像美国知名影片公司聘用一名外国电影明星来担任一部影片的主角或重要角色,便是O-1签证的典型案例。O-1签证持有人在美国的居留期根据其需要而定,第一次可以签三年,然后每次可以延期一年,没有总的年限限制。同时,获得O-1签证批准的申请人,其家人可申请O-3签证同行。
二、O-1签证与其他签证的区别与联系
1. O-1签证与H-1B签证
O-1签证与H-1B签证的区别在于,H-1B签证着重于在美国缺乏人才的职业领域工作的专业人士,即着重在行业中的专长;而O-1签证则侧重于在行业中具有杰出成就或才能的杰出人士,即着重于在行业中的成就。把O-1签证从H-1B签证中单独列出的好处在于,把符合条件的杰出人才同普通专业人员区分开来,便于使签证申请程序及其他方面更加便利,比如可免去向劳工部申报的程序。
2. O-1签证与EB-1签证
O-1签证也是“杰出人才”签证,因此许多人将 O-1签证与EB-1签证混为一谈。其实 O-1签证只是一种特殊的非移民签证,与绿卡没有直接关系。O-1签证对申请人的要求类似EB-1签证, 都要求证明申请受益人的杰出才能,但是O-1签证还对雇主有要求,对所从事的工作项目也有特别的要求。直接申请 EB-1签证有困难者,如果能找到合适的短期雇主,不妨先申请O-1签证, 然后再转EB-1签证。因为移民局已经承认O-1签证持有人是“杰出人才”,所以O-1签证持有人再申请 EB-1“杰出人才移民”就比较容易很快获得批准,从而获得全家绿卡。
3. O-1签证持有人可以具有“双重意愿”(dual intent)
通常,申请非移民签证时需要证明非移民倾向。但是移民局规定某些非移民签证持有人可以具有“双重意愿”。这就是说,对于某些非移民签证持有人,尽管表现出了今后将永久居住美国的倾向,还是会被允许持非移民签证在美国短期停留。移民局规定只有少数非移民签证持有人可以具有“双重意愿”,O-1签证持有人就是其中之一。
4. O-1签证相对于其他非移民签证的优点
a.适用范围广。如:O-1签证没有像H-1B签证在薪水、工作内容等方面的严格限制;
b.办理O-1签证不需要有工作许可证;
c. O-1身份没有工作期限的限制﹐能适用于那些H-1B工作期限(6年)已经到期的人;
d. O-1签证最大的价值,在于它为尚未获得回国居住两年豁免、或不能得到豁免的J-1持有人,提供了继续留在美国工作的最佳选择。
e. 在O-1身份期间,因为J-1如有2年回国限制,在取得J-1豁免前不能转H-1、L-1,O-1不受此限制。EB-1杰出人才职业移民及EB-2 NIW 也可以同时提出。
三、法令依据
申请O-1签证必须符合以下法令依据:INA§101(a)(15)(O);8U.S.C. §1101(a)(15)(O); 8 C.F.R. §214.2(o)(1);22 C.F.R. §41.55:
1. O-1签证申请人可以是艺术方面的杰出人才。艺术包括所有进行创造性活动的领域,如(但不限于):美术、视觉艺术、表演艺术、烹饪艺术等。艺术领域人士不仅包括主要创作者和表演者,还包括其他重要人员,如(但不限于):导演、布景师、灯光设计师、音响师、服装师、化妆师、武术指导和舞台技术师、驯兽师等:8 C.F.R. 214.2(o)(3)(ii)。
2. 艺术方面杰出人才的雇主必须提交相关文件证明该人才在艺术方面的卓越成就:8 C.F.R. 214.2(o)(3)(iv)。
3. 电影电视界杰出人才的雇主必须提交相关文件证明该人才在电影电视界的成就: 8 C.F.R. 214.2(o)(3)(v)。
4. 无论申请人属于哪个领域,雇主向移民局申请获得雇用该人才的批准时都要遵循一定的要求:8 C.F.R. 214.2(o)(2)(iii)。
5. O-1签证申请人的雇主被要求在提交申请前获得顾问意见:
O-1签证申请人的雇主在向移民局提交申请前必须获得资格顾问组织出具的顾问意见:8 C.F.R.214.2(o)(5)。
O-1签证申请人的雇主可以证明不存在适当资格顾问组织而要求豁免获得顾问意见的要求:8 C.F.R. 214.2(o)(2)(i)(F)。
O-1签证申请人的雇主可以凭申请人在之前两年内进行过咨询而申请豁免获得顾问意见的要求:8 C.F.R. 214.2(o)(5)(ii)(B)。
O-1签证申请人的雇主如果申请加速申请进程,可以不需要事先获得顾问意见:8 C.F.R. 214.2(o)(5)(i)(E)和(F)。
6. O-1签证申请必须遵循一定的申请程序:8 C.F.R.214.2(o)(2);
O-1签证申请人的工作证被批准或提交优先申请不能作为移民局拒绝批准O-1签证申请或O-1签证延期申请的依据:8 C.F.R. 214.2(o)(14)。
体育界杰出人才的工作许可期限只有在I-129申请被批准后才能延长:8 C.F.R. 214.2(o)(2)(G)。
7. O-1签证持有人在美停留的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INA214(a)(2)(A);8U.S.C. §1184(a)(2)(A);8 C.F.R. §214.2(o)(6)(ii)(A)。
8. 如果雇主在合约有效期内终止与O-1签证持有人的雇佣关系,雇主应当为O-1签证持有人支付合理的回国交通费用:INA214(c)(5)(B);8U.S.C. §1184(c)(5)(B);8 C.F.R. §214.2(o)(17)。
9. 一些情况下,移民局可以撤回O-1签证申请批准意见:8 C.F.R. 214.2(o)(9)。
第二部分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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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关于O-1签证申请的名词解释
艺术(Arts)- 艺术包括所有进行创造性活动的领域,如(但不限于):美术、视觉艺术、表演艺术、烹饪艺术等。艺术领域人士不仅包括主要创作者和表演者,还包括其他重要人员,如(但不限于):导演、布景师、灯光设计师、音响师、服装师、化妆师、武术指导和舞台技术师、驯兽师等。
事件(Event)-事件是指活动,如(但不限于):参加科学工程、参加会议、演讲、旅行、参加展览、参加商业工程、讲学或工作。这些活动可以包括短期休假、促销以及偶然和/或与事件有关的中途停留。一系列相关活动也可以被认为是一个事件。如果O-1人士是运动员,事件可以是指运动员的合约。
艺术方面的杰出能力(Extraordinary ability in the field of arts)-艺术方面的杰出能力是指卓越(Distinction)。卓越意味着在艺术方面的高成就,可以通过技术程度和受到承认的程度来证明。这里所说杰出人才应该在艺术界享有极大声誉且处于领先地位。
科学、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的杰出能力(Extraordinary ability in the field of science, education, business, or athletics)-科学、教育、商业或运动方面的杰出能力是指专业水平,该人属于本领域内处于领先地位的小部分人之一。
电影电视方面的杰出成就(Extraordinary achievement with respect to motion picture and television productions)-电影电视界的杰出成就意味着高水平的制作,可以通过技术程度和受到承认的程度来证明。这里所说杰出人才应该在电影电视界拥有杰出能力、享有较大声誉且处于领先地位。
第四部分 O-1签证申请操作手册
一、O-1签证申请概述
二、O-1签证申请人的雇主应该注意的事项
三、O-1签证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四、具体申请操作步骤
第五部分 O-1签证延期申请
第六部分 持其它签证入境人士如何在美国境内改变成O-1身份
第七部分 相关表格填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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